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誌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俊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相對人「IIII_317」為相對人劉俊彥,或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00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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