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 張月英 被告 李佳仁
葉珍燕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易字第37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李佳仁、葉珍燕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張月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陳威帆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