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0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煒哲 (原名 孫繼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何時屆清償期而未履行,暨請求總額與本金間之差額究何所指?其名稱、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