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許,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九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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