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待查(即 呂學哲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呂學哲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向被繼承人呂學哲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0095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