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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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 張菁蘭 被告 李玟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9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同年7月23日下午4時宣判。惟查,是日適逢颱風侵臺而停止上班上課,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24日下午2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麗萍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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