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3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5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六年九月七日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三一號、三八二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竟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月五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區○○路○○○號六樓友人家中,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內燒烤成煙霧狀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日二十二時二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七公克);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係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之自白,及於本院訊問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查獲現場圖、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出具之確認檢驗結果報告。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七公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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