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27號聲請人 林政宏
林佳儀 前列林政宏、林佳儀共同上列聲請人林政宏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林煒儒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政宏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黃郁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等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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