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0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麟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玖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106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麟維於102年1月4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
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6年5月3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98,758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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