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35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367條規定甚明。又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97年5月6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量刑過重、因精神疾病並領有中度殘障手冊云云,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揭意旨,核非敘述具體理由。茲逾期仍未補敘具體之理由,爰裁定命補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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