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郁珊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0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裁定後,於109年6月24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109年6月24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109年6月29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9年7月2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