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八○號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九四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一年三月四日所為之十七件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Y0000000號、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第裁二二-A00000000號、第裁二二-A00000000號、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第裁二二-A00000000號、第車裁二二-一A0000000號、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前因家庭糾紛,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即搬遷至臺北縣中和市○○路○○○號十六樓之一,但並未辦理遷移戶籍,以致本件十七件違規舉發通知單均未能收到,直至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才由家人收到本件十七件之裁決書,處以最高罰,經其向原處分機關申訴,希能細查實情,改以最低罰,但遭原處分機關以裁罰法定程序已完成為由,予以拒絕,異議人不服,因而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依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十、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為: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
十一、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並經行政院命令定自九十年六月一日始施行。
三、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七所示時地,分別有併排停車、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停車不依規定繳費、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停車、在劃有紅線路段停車、在人行道停車、在劃有黃線路段停車、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停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等違規事實,業經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見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並有經警逕行舉發之採證照片在卷可證,堪認無訛。異議人雖具狀並到庭辯稱:因伊搬遷住所,以致均未收到舉發單,希能減免裁罰云云,惟查本件各違規舉發單業經舉發單位分別於八十九年七月間至於九十年八月間,按異議人當時之車籍地址「臺北市○○區○○街○○○巷○○○號」,以掛號郵件寄送,因查無此人而經郵局退回舉發單位,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之舉發單,並在臺北市政府公報刊登公告,依法公示送達,此有監理機關上開違規車輛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列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異議人個人基本資料列表、遷徙紀錄資料列表、舉發通知單寄發掛號信函、臺北市政府公報九十年春字第六期、第三十八期、第五十六期等在卷可稽,而其後原處分機關復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函寄異議人當時設籍地址「臺北市○○街○○○號二樓」,通知異議人就本件十七件交通違規案件於接到該函後十五日內,至該機關繳清罰鍰,逾期將依規定逕行裁決,業經其受雇人 吳幼昌 簽收合法送達,亦有原處分機關上開北市裁四字第○九一三○一六一一○○號函、該函附件違規查詢報表及送達證書等影本附卷可稽,足見本件違規舉發業經舉發單位、原處分機關依法完成法定送達程序,況送達地址核與異議人之車籍地址及設籍地址亦均無誤,異議人因其個人家庭因素而未能收受本件各舉發通知,顯係可歸咎於己,是異議人上開所辯,顯無從減免其違規行為之裁罰,自屬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其違規時間,分別據以援引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就異議人如附表所示十七次違規行為各裁處如附表所示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均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均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附表: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行為│違反法條│處罰主文│舉發單號碼│├──┼────┼────┼────┼─────┼─────┼─────┤│1│89.5.13│臺北市環│併排停車│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Y0000000│││6:11│河南路三││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段││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2│89.6.26│臺北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1A0000000│││11:40│昌街│費停車處│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停車,不│第五十六條│││││││依規定繳│第一項第十│││││││費│款│││├──┼────┼────┼────┼─────┼─────┼─────┤│3│89.9.7│臺北市寶│併排停車│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00000000│││20:27│興街││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4│89.10.18│臺北市環│併排停車│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00000000│││20:47│河南路三││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段││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5│89.12.5│臺北市○○○○○路│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1A0000000│││15:25│義路四段│口十公尺│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三十巷五│內停車│第五十六條││││││號││第一項第一││││││││款│││├──┼────┼────┼────┼─────┼─────┼─────┤│6│90.1.3│臺北市○○○○○路│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1A0000000│││14:40│義路四段│口十公尺│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內停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7│90.1.9│臺北市信│在劃有紅│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00000000│││12:07│義路四段│線路段停│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三十巷七│車│第五十六條││││││弄││第一項第一││││││││款│││├──┼────┼────┼────┼─────┼─────┼─────┤│8│90.2.15│臺北市○○○○○道│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1A0000000│││14:10│隆路二段│停車│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二六○號││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9│90.3.9│臺北市○○○○○道│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1A0000000│││16:35│隆路二段│停車│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二六二號││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90.4.11│臺北市○○○○○道│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1A0000000│││13:50│隆路二段│停車│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二六二號││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90.4.17│臺北市○○○○○道│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1A0000000│││14:15│隆路二段│停車│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二六二號││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90.5.23│臺北市敦│在劃有黃│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1A0000000│││17:10│化南路二│線路段停│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段三三一│車│第五十六條││││││巷││第一項第四││││││││款│││├──┼────┼────┼────┼─────┼─────┼─────┤││90.6.11│臺北市敦│在設有禁│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1A0000000│││14:42│化南路二│止停車標│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段三三一│線之處所│第五十六條││││││巷八號對│停車│第一項第四││││││面││款│││├──┼────┼────┼────┼─────┼─────┼─────┤││90.7.4│臺北市基│在禁止臨│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1A0000000│││11:20│隆路二段│時停車處│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二六二號│所停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90.7.5│臺北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1A0000000│││15:18│興街│費停車處│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所停車不│第五十六條│││││││依規定繳│第一項第十│││││││費│一款│││├──┼────┼────┼────┼─────┼─────┼─────┤││90.7.16│臺北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1A0000000│││14:45│平東路一│費停車處│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段一七七│所停車不│第五十六條││││││號│依規定繳│第一項第十│││││││費│一款│││├──┼────┼────┼────┼─────┼─────┼─────┤││90.8.16│臺北市基│在禁止臨│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1A0000000│││10:55│隆路二段│時停車處│理處罰條例│一千二百元│││││二六二號│所停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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