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汪素美 原告 汪玉蘭 原告 汪秀玲 原告 汪阿妹 共同 黃呈熹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張華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8,768元(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鈺瓊附表:臺東縣○○鄉○○段○○○○號:價額312,192元(計算方式:650.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480元)。
②17-1地號:價額312,192元(計算方式:650.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480元)。
③17-2地號:價額312,192元(計算方式:650.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480元)。
④17-3地號:價額312,192元(計算方式:650.4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480元)。
合計訴訟標的之價額=1,248,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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