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陳姿伶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 律師被告 陳又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姿伶對被告陳又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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