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6號
原告 高政翔
被告 林柏全
上列被告林柏全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98號),經原告高政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