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43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葉菊蘭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46,696元(計算式:427×91,400+16×69,931=40,146,6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32
0元,扣除已繳之169,784元,尚應補繳195,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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