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強東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2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64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7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詹蕙嘉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