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劉增喜 代理人范健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0月8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9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1年4月8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9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佳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臺灣中小企業│臺灣中小企業│91年7月9日│25,886元│0000000││││銀行基隆分行│銀行基隆分行│││││├──┼──────┼──────┼──────┼──────┼──────┼──┤│002│臺灣中小企業│臺灣中小企業│91年4月9日│27,353元│0000000││││銀行基隆分行│銀行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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