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被上訴人即原告丁○○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甲○○、乙○○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另上訴人丙○○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伍拾壹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分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分別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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