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文呈 間請求清償代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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