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36號原告 劉灯烈 被告 劉珈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惟被告尚未同意原告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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