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29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邱太乙 債務人 林庭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伍萬零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遲延還本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