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371號
原   告  馬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國輝 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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