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4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150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413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77號原告 莊舒婷
方宥家 住○○市○區○○路00號6樓之3 郭芳碩 住○○市○○區○○路000號 江晨翠 被告 李曜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1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張琍威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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