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5號聲請人 陳明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彥汝 、 陳弘紹 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相對人陳彥汝、陳弘紹之三親等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
㈡相對人陳彥汝、陳弘紹之母 黃麗珍 之戶籍資料(記事欄請勿省略)或身分證明文件。
㈢相對人陳彥汝、陳弘紹失蹤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