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告 林承濡
林軒穎 上列林承濡、林軒穎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寶美 住同上前列林承濡、林軒穎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被告 吳柏勳 住新北市○○區○○街○○號13樓之3
吳孟蒨 住同上上列吳柏勳、吳孟蒨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九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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