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 張秀禎 訴訟代理人 張重棋 被告 蒲金隆
郭麗真 鄭景栓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被告琩育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琳平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
吳武軒 律師被告譚琳平訴訟代理人 黃順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振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