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692號債權人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健平 債務人 李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捌拾肆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玖拾陸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肆拾柒元;新台幣柒萬陸仟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