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75號聲請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陳寶民 代理人 梁馨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梅妹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梅妹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按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小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