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九六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左:
主文庚○○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被害人署押共叁拾叁枚、扣案之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簽名欄上偽造之「華」署押壹枚及如附表二所示商店消費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署押共肆拾貳枚,均沒收。
事實
一、庚○○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陳姐 」之成年女子(下稱「陳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間起,由「陳姐」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天○○等二十二人之身分證影本及並偽造天○○等二十二人之署押而填寫信用卡申請書等相關資料,並由庚○○承租臺中市○區○○路○○○○巷○○號二樓、臺中市○區○○街○○○號六樓十一室、臺中市○區○○街○○○號七樓等空屋,並負責寄送上開資料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若信用卡為銀行所核發,「陳姐」則再給庚○○相當於核卡信用額度百分之十五之現金以為報酬。庚○○於寄送申請書後,即在前揭租屋處接聽銀行承辦人員來電以讓其核對身分,使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下稱匯豐銀行)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萬通商業銀行(下稱萬通銀行)、英商渣打銀行(下稱渣打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陷於錯誤,先後核發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六、九、十、十四、十六之信用卡予庚○○,再由庚○○轉交予「陳姐」而抽取報酬,其餘則尚未取得信用卡而未遂,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及天○○等二十二人。而庚○○於取得如附表一編號十六所示由富邦銀行所核發持卡人為卯○○之VISA白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後,先在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華」之署押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卯○○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富邦銀行、卯○○及聯合信用卡中心對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而庚○○取得上揭信用卡後,旋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同年月十七日止,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上開信用卡交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店不知情之店員刷卡結帳,且偽造「華」之署押於二聯式消費簽帳單(詳如附表二所示,第一聯持卡人顧客收執聯業經被告丟棄而滅失)上,而偽造用以表示係遭盜刷之人卯○○刷卡消費之簽帳單私文書(一式二聯),除自己收執客戶收執聯外,另將商店存根聯交予收銀臺之店員收執而持以行使,使該店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庚○○確係該信用卡之持卡人而允其刷卡消費,而交付庚○○刷卡購買之物品,足以生損害於卯○○及富邦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審核信用卡交易作業之正確性。庚○○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及同年月十八日,前後四次(詳如附表三所示)前往富邦銀行設置之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持上開以卯○○名義申請之信用卡,以不正之方法由該自動提款機取得預借現金共計六萬元(另有收續費,詳細金額如附表三所示)。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下旬,因卯○○接到富邦銀行之電話詢問,方知其被冒名申辦信用卡,經向警方報案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庚○○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卯○○、天○○、辰○○、亥○○、寅○○○、壬○○、申○○、未○○、辛○○、丙○○、乙○○、戌○○、己○○、丑○○、戊○○、甲○○、午○○、癸○○、巳○○、丁○○、子○○、酉○○及證人即富邦銀行人員 龐程輝 、台新銀行人員黃小訓、復華商業銀行(下稱復華銀行)人員 宋坤龍 、中國信託銀行人員 鄭姿華 等人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富邦銀行、台新銀行、復華銀行、三信商業銀行、美商花旗銀行、渣打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匯豐銀行分別檢送之信用卡申請書及被害人卯○○遭盜刷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又持卡人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簽名為署押後交還特約商店,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係持卡人確認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旨,是該簽帳單含有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亦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而此等文書具有確認持卡人之身分,持卡人簽名後之簽帳單係由特約商店核對收執,並透過聯合信用卡中心轉向發卡銀行請款,此簽帳單上之署押,係持卡人以該文書內容對於特約商店請求於核對無誤時提供商品或服務,以及請求發卡銀行給付款項之依據,是偽造簽帳單上署押之文書後,由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就此等文書進行審查核對提供契約給付之過程觀之,實該當於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之法意。又被告庚○○以「陳姐」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天○○等二十二人之身分證影本及並偽造天○○等二十二人之署押而填寫信用卡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已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對於顧客請領信用卡審核之正確性及被害人;而被告於取得如附表一編號十六所示由富邦銀行所核發持卡人為卯○○之VISA白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後,先在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華」之署押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卯○○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亦足以生損害於富邦銀行、聯合信用卡中心對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及卯○○;另被告庚○○取得上揭信用卡後,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上開信用卡交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店不知情之店員刷卡結帳,且偽造「華」之署押於二聯式消費簽帳單(詳如附表二所示,第一聯持卡人顧客收執聯業經被告丟棄而滅失)上,而偽造用以表示係遭盜刷之人卯○○刷卡消費之簽帳單私文書(一式二聯),除自己收執客戶收執聯外,另將商店存根聯交予收銀臺之店員收執而持以行使,使該店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庚○○確係該信用卡之持卡人而允其刷卡消費,而交付庚○○刷卡購買之物品,足以生損害於卯○○及富邦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審核信用卡交易作業之正確性。是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而被告於上開偽造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消費簽帳單上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上開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與「陳姐」就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等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多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及多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等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論以一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及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並各加重其刑。而被告上開所犯上揭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及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公訴人雖未引用詐欺取財未遂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之法條,惟於事實欄已明確記載此二部分犯罪事實,該二部分既經起訴,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應加以裁判,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未思以勞力獲取報酬,竟僅因貪圖小利,而利用他人名義使用信用卡以獲取不法財物,其行為絕非可取,惟念其經濟困窘,始萌生貪念之犯罪動機,暨犯罪之手段、犯罪之利得,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頗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貪念致觸犯本案犯行,且被告有正當職業,家中並有罹犯重病之父親尚待照顧,有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一份足稽,其經此次刑之宣告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三、末查,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欄中偽造之被害人署押共三十三枚,雖未扣案,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張,係屬發卡銀行所有之物,非被告所有,本不另宣告沒收,惟被告於其背面簽名欄上偽造之「華」署押一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而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在刷消費時所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因均已交付特約商店,已非被告所有,而顧客收執聯,因已經被告丟棄滅失,亦經被告供承在卷,雖不另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華」署押,亦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在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申請人姓名欄中書寫被害人之姓名,與在該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中之簽名,性質並不同,因前者在於識別當事人為何人,後者在於表示委託人簽名之意思(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三六號判決參照),是被告雖在該申請書上申請人姓名欄中書寫被害人之姓名,然因該簽名僅在識別當事人為何人,尚難稱之為署押,自無庸予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被告庚○○冒名申請信用卡明細表)┌─┬────┬──────┬────┬─────────────────│編│被害人│被害銀行│核發信用│備註│號│││卡情形│├─┼────┼──────┼────┼─────────────────││天○○│富邦銀行│有核發│信用卡申請書簽名欄上偽造「天○○」│││││署押一枚│││││├─┼────┼──────┼────┼─────────────────││辰○○│台新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簽名欄上偽造「辰○○」│││││」署押一枚│││││││├──────┼────┼─────────────────│││復華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簽名欄上偽造「辰○○」│││││署押一枚│││││├─┼────┼──────┼────┼─────────────────││亥○○│匯豐銀行│有核發│信用卡申請書簽名欄上偽造「亥○○」│││││署押一枚│││││├─┼────┼──────┼────┼─────────────────││寅○○○│三信商業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簽名欄上偽造「寅○○○│││││」署押一枚│││││├─┼────┼──────┼────┼─────────────────││壬○○│花旗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簽名欄上偽造「壬○○」│││││署押一枚│││││├─┼────┼──────┼────┼─────────────────││申○○│萬通銀行│有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申○○│││││」署押一枚│││││││├──────┼────┼─────────────────│││渣打銀行│有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申○○│││││」署押一枚│││││││├──────┼────┼─────────────────│││中國信託│有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申○○│││││」署押一枚│││││├─┼────┼──────┼────┼─────────────────││未○○│玉山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未○○│││││」署押一枚│││││││├──────┼────┼─────────────────│││萬通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未○○│││││」署押一枚│││││├─┼────┼──────┼────┼─────────────────││辛○○│復華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辛○○│││││」署押一枚│││││││├──────┼────┼─────────────────│││富邦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辛○○│││││」署押一枚│││││├─┼────┼──────┼────┼─────────────────││丙○○│台新銀行│有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丙○○││││(起訴書│」署押一枚││││誤載未核│││││發)│││├──────┼────┼─────────────────│││匯豐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丙○○│││││」署押一枚│││││├─┼────┼──────┼────┼─────────────────││乙○○│萬通銀行│有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乙○○│││││」署押一枚│││││││├──────┼────┼─────────────────│││渣打銀行│有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乙○○│││││」署押一枚│││││││├──────┼────┼─────────────────│││中國信託│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乙○○│││││」署押一枚│││││├─┼────┼──────┼────┼─────────────────││戌○○│玉山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戌○○│││││」署押一枚│││││││├──────┼────┼─────────────────│││中國信託│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戌○○│││││」署押一枚│││││├─┼────┼──────┼────┼─────────────────││己○○│富邦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己○○│││││」署押一枚│││││││├──────┼────┼─────────────────│││匯豐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己○○│││││」署押一枚│││││├─┼────┼──────┼────┼─────────────────││丑○○│萬泰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丑○○│││││」署押一枚│││││├─┼────┼──────┼────┼─────────────────││ 李盈賢 │台新銀行│有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李盈賢│││││」署押一枚│││││├─┼────┼──────┼────┼─────────────────││甲○○│匯豐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甲○○│││││」署押一枚│││││││├──────┼────┼─────────────────│││台新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甲○○│││││」署押一枚│││││├─┼────┼──────┼────┼─────────────────││卯○○│富邦銀行│有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卯○○│││││」署押一枚│││││├─┼────┼──────┼────┼─────────────────││午○○│富邦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簽名欄上偽造「午○○」│││││署押一枚│││││├─┼────┼──────┼────┼─────────────────││癸○○│富邦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癸○○│││││」署押一枚│││││├─┼────┼──────┼────┼─────────────────││巳○○│玉山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巳○○│││││」署押一枚│││││├─┼────┼──────┼────┼─────────────────││丁○○│台新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丁○○│││││」署押一枚│││││├─┼────┼──────┼────┼─────────────────││子○○│匯豐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子○○│││││」署押一枚│││││├─┼────┼──────┼────┼─────────────────││酉○○│匯豐銀行│未核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欄上偽造「酉○○│││││」署押一枚│││││└─┴────┴──────┴────┴─────────────────附表二(被告庚○○盜刷被害人卯○○信用卡明細表)┌─┬───┬───────┬───────────┬──────────│編│刷卡│刷卡金額│刷卡地點(特約商店)│備註│號│時間│(新台幣)││├─┼───┼───────┼───────────┼──────────││⒒⒓│三四九元│丁丁藥局—復興店│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⒓│九二○元│遠百企業(股)公司—│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臺中復興│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⒓│三、一二七元│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中港店│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⒔│三、九八四元│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有限公司│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⒔│四九九元│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有限公司│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⒔│九二○元│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有限公司│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⒔│九五五元│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公司(餐廳)│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⒔│一、七五六元│愛買吉安中港店│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⒔│二、八三八元│大潤發批發倉庫│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台中忠明店│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⒕│五九、二九二元│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豐原分公司│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⒖│八九○元│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有限公司│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⒖│五九五元│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有限公司│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⒖│一、八○二元│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公司(餐廳)│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⒖│三五九元│復丁股份有限公司│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⒗│一、○九二元│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大台中│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⒗│八一三元│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司永春東路分公司│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⒗│七四○元│復丁股份有限公司│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⒘│一○九元│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有限公司│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⒘│三四一元│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中港店│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⒘│九二六元│遠百企業(股)公司-│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台中復興│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⒒⒘│三六六元│家樂福大墩店-家福(│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股)公司│華」署押一次(一式二│││││聯,共二枚),惟顧客│││││收執聯已丟棄。
└─┴───┴───────┴───────────┴──────────附表三(被告庚○○盜刷被害人卯○○信用卡預借現金明細表)┌─┬───┬───────┬──────────────────┬───│編│刷卡│刷卡金額│刷卡地點(特約商店)│備註│號│時間│(新台幣)││├─┼───┼───────┼──────────────────┼───││⒒⒘│八○○元│預借現金手續費│├─┼───┼───────┼──────────────────┼───││⒒⒘│四五○元│預借現金手續費│├─┼───┼───────┼──────────────────┼───││⒒⒘│二○、○○○元│富邦銀行提款機預借現金│├─┼───┼───────┼──────────────────┼───││⒒⒘│一○、○○○元│富邦銀行提款機預借現金│├─┼───┼───────┼──────────────────┼───││⒒⒙│八○○元│預借現金手續費│├─┼───┼───────┼──────────────────┼───││⒒⒙│四五○元│預借現金手續費│├─┼───┼───────┼──────────────────┼───││⒒⒙│二○、○○○元│富邦銀行提款機預借現金│├─┼───┼───────┼──────────────────┼───││⒒⒙│一○、○○○元│富邦銀行提款機預借現金│├─┴───┴───────┴──────────────────┴───│金額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