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94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47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文社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文社之前案紀錄、戶籍資料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受有起訴書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參以被告自白、前案紀錄、戶籍資料等。審酌:被告因身染毒癮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動機及目的;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時未受明確之刺激;獨自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罪手段;離婚;為家中長男;自稱:另案入監前與三名子女同住及母親並從事疊貨櫃及車床、需撫養子女及母親之生活狀況;另被告除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為免重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前有多次施用毒品等前科之品行;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本件係屬自戕行為,無直接被害人可言;施用毒品,無視國家查緝毒品之禁令,對於國家社會具有潛在危險性;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478號被告王文社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巷0號居彰化縣○○鎮○○路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文社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102年9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彰化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彰化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彰化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6年1月1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7月3日下午4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路000號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7月4日下午2時23分許,因另案為警拘獲,復因係毒品列管人口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文社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為警所採尿液經送檢驗結果,亦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採集尿液檢體送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被告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檢察官陳宗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