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更(五)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九四號
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前經甲○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後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次延長執行羈押,及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蔡國在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柏敦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