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42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重禎 被告 陳清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零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5份貸款契約第14條、第20條、第21條分別約定(見本院卷第9頁反面、第13頁、第20頁、第25頁、第31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前揭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2月4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
5筆,合計共計新臺幣(下同)2,693,760元,分別約定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13條或第8條所定期限利益喪失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金、利息至103年5月4日止即未依約履行,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1,550,6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50,6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清單、貸款契約五份、放款利率查詢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
┌──┬──────┬──────┬──────┬───────┬─────────┬────────────┐│編號│原借款金額│借款餘額│借款日│到期日│利息│違約金計算及利率││││││├─────┬───┼──────┬─────┤││││││期間│利率│逾期6個月以│逾期6個月│││││││││內按原利率│以上按原利│││││││││10%│率20%│├──┼──────┼──────┼──────┼───────┼─────┼───┼──────┼─────┤│1│100萬元│401,367元│97年2月4日│107年2月4日│自103年5│2.39%│自103年6月│自103年12│││││││月5日起至││5日起至10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12月4日止│清償日止│├──┼──────┼──────┼──────┼───────┼─────┼───┼──────┼─────┤│2│80萬元│523,818元│97年9月26日│112年9月26日│自103年5│1.99%│自103年6月│自103年12│││││││月27日起至││27日起至10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12月26日止│清償日止│├──┼──────┼──────┼──────┼───────┼─────┼───┼──────┼─────┤│3│20萬元│141,714元│98年4月29日│113年4月29日│自103年5│3.08%│自103年6月│自103年12│││││││月30日起至││30日起至10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12月29日止│清償日止│├──┼──────┼──────┼──────┼───────┼─────┼───┼──────┼─────┤│4│50萬元│348,621元│10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自103年5│2.83%│自103年6月│自103年12│││││││月29日起至││29日起至1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12月28日止│清償日止│├──┼──────┼──────┼──────┼───────┼─────┼───┼──────┼─────┤│5│193,760元│135,098元│10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自103年5│2.83%│自103年6月│自103年12│││││││月29日起至││29日起至1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12月28日止│清償日止│├──┼──────┼──────┼──────┼───────┼─────┼───┼──────┼─────┤│總計│2,693,760元│1,550,6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