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原告 謝林秀娥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
被告 黃林良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20頁第1行關於「附表三:被繼承人 林鄭有妹 、林文雄之遺產及其分割方法」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三:被繼承人林鄭有妹、 林文龍 之遺產及其分割方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