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原告 謝林秀娥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

被告 黃林良香

林國順

林佩鏇

林文雄

林嘉富

林文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20頁第1行關於「附表三:被繼承人 林鄭有妹 、林文雄之遺產及其分割方法」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三:被繼承人林鄭有妹、 林文龍 之遺產及其分割方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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