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美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