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號

聲請人 蔡承格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丁凌湘 等間調解簽署之協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8,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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