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515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道元陳惠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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