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61號聲請人 王家濱 (即王 楊寶珠 之繼承人)
王家村 (即 王楊寶珠 之繼承人) 王家慶 (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 王錦碧 (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 王錦鶯 (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兼上列五人共同代理人 王錦瑜 (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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