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智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智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阿免
蔡詩婷共同選任辯護人簡銘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阿免、蔡詩婷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琮欽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