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聲請人以被告於該署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七三二號案件執行時,傳喚拒不到庭,飭警拘提亦未獲,而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果,是被告顯已逃匿,聲請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並檢附該署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九八號卷宗,本院經核並無不合,自應裁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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