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89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惠怡
被 告 黃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