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勇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勇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 金新臺 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勇宇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聲請分別定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幣1萬元│├──────┼─────────────┼─────────────┤│犯罪日期│105年8月14日│105年11月25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速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速偵字第││年度案號│1876號│275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1813號│105年度交簡字第2716號││事實審├──┼─────────────┼─────────────┤││判決│105.10.31│105.12.14│││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1813號│105年度交簡字第2716號││判決├──┼─────────────┼─────────────┤││確定│105.12.2│106.1.4│││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