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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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簡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零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淑玲於民國105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0日止累計307,
162元正未給付,其中291,311元為本金;15,85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簡淑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3月27日止累計83,697元正未給付,其中79,487元為消費款;3,710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孫銘宏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淑玲│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計算│││291311││4月21日││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簡淑玲│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9487││3月28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