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賈家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賈家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賈家慶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賈家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2月4日│108年8月3日│108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8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25號│第27635、27849號│第27635、27849號│├───┬────┼──────────┼──────────┼──────────┤││法院│花蓮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花簡字第517號│108年度簡字第1622號│108年度簡字第1622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花蓮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花簡字第517號│108年度簡字第1622號│108年度簡字第1622號││├────┼──────────┼──────────┼──────────┤││判決│109年2月5日│109年2月25日│109年2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27號(編號2、3定應│││字第671號│執行拘役9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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