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其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主張被告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3年2月確定,於104年6月18日入監並接續執行,並於107年9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法應為累犯,惟本院審酌前揭經執行完畢之前案為與本案所犯罪質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難認其對於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具有特別惡性,雖於5年內再犯本案,尚不足以認其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且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罪責,尚無加重之必要,爰不加重其最低本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惟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1年度毒偵字第458號
被告甲○○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8日入監並接續執行,並於107年9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年6月3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未戒除毒品,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5月18日19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警方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其同意後,由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甲○○固否認上開施用毒品犯行,辯稱:伊最後一次施用毒品約於110年11月間等語。惟查,被告所採集之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委驗機構編號:Z000000000000)附卷可稽,是其空言否認,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檢察官劉惟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