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 江麗真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等9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因可通行被告所有同段171、479-115、168-2、169-3地號土地所增之價值為何?
二、被告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 葉秋珍 、 羅黃秀英 、 羅文良 、 羅文隆 、 羅秋嬌 、 羅秋蕉 、 羅鳳美 、羅鳳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