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5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周奉立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陸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四八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零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四八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零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四八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四八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伍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四八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零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五二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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