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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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3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國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余國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所有權人余國基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四、請釋明該請求標的之金額是否已包含存證信函之費用,若無,請具狀更正欲請求之金額。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