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小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440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陳仲偉

被告 何文添 (即 何雨婷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雨婷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何雨婷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0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周怡伶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項目

計息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週年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就學貸款

90,001元

自111年4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845%

自111年5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1日止

自111年11月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1日止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

2.345%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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