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7,500元(計算式:4,690,000元+2,117,500元=6,8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張婉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